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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星陳冠希裸照事件 相關的法律責任 《刑法》
 

藝人陳冠希 (Edison) 與多名女星豔照風波,震驚中、港、台。

台灣網友也趕上熱潮,在P2P大肆分享。近日傳出刑事警察局偵九隊也著手查緝,利用春節大規模執行網路蒐證,目前已經掌握3~4名,以台灣網站、部落格和大型入口網站內網路相簿散佈照片。

PChomeOnline技術總監表示,在網站、部落格分享,非常容易查出散佈者,如果利用P2P,除非當下兩者對傳,事情過後想要調查,可說是非常困難,P2P軟體也不會留下誰曾經取得檔案記錄。

刑事局偵九隊表示,持有散佈還有販賣,這些猥褻的圖片的話,會有刑責上的追溯,刑法235條是屬於公訴罪。

法務部檢察司資訊處檢察官葉奇鑫前表示,這些網友雖不是「主動」散佈,但是明知其他網友還是能透過P2P取得,仍然有「責任」。

使用P2P軟體,是把抓來的檔暫存在DOWNLOAD的資料夾裡,然後是別人又連到你電腦裡來抓。葉奇鑫說,這「一干人等」屬於「共犯」,所以網友千萬不要亂散佈照片,以免觸法。

刑法235條規定,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影像,最重可處2年以下徒刑,併科罰金3萬,屬於公訴罪的妨礙風化,警方自然要查。

將這些照片貼上網頁、部落格,供人下載或是超連結,用及時通、電子郵件轉寄或是轉拷成光碟甚至販賣,都已經觸法。

不過到目前警方發現,提供裸照的網站都設在台灣以外的地區,但在網路警方已經加強查緝,提醒大家別讓一時的好奇,而讓自己觸法。

檢方懷疑~ 女主角眼神渙散疑被下藥

神祕人陸續在網路散布淫照,女星人人自危,事件主角陳冠希卻躲在美國波士頓避難,形象跌至谷底,由於被拍照的女星有些眼神渙散,懷疑陳冠希用藥物或烈酒使女星配合拍照。據悉,港警將詢問當事人是否出於自願,也呼籲陳冠希回來協助釐清案情。

林志玲案例

2005年2月份,林志玲將手機送修,一名大學生見獵心喜,將林志玲和言承旭的合照傳輸到自己手機,再兜售給週刊,緋聞喧騰一時,結果相關的個人因為侵犯隱私,散佈他人私密照片,被提起公訴!

 

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

散布、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製造、持有前項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文字、圖畫、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?

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

意圖供人觀賞,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
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
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二 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或談話者。

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

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,亦同。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者,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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