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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信實例
老公偷腥被抓,財產全部歸妻所有?

一家公司的老闆娘,雇用了一位年輕的女孩,當女秘書。
幫老闆處理事務,可是,老闆卻跟女秘書發生了關係。最後被老闆娘委託的徵信社抓姦在床,老闆娘很生氣的告了兩人通姦及女秘書破壞家庭,並向兩人請求民事精神賠償。


刑法 第239條:
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

刑法 第245條:
第二百三十八條、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,不得告訴。

事實上我們國家法律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,但最高法院實務見解,認為配偶因婚姻契約互負誠實之義務(即貞操義務),如果配偶一方違背因婚姻契約之義務,而侵害他人之權利,不管是妻外遇或是夫外遇,都侵害配偶的權利,他方可以要求財產或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

所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,像是因為外遇事件,精神上受打擊而身體受損的醫療費用等;一般這種錢不會太多,外國法例可以要求徵信費用、律師費用等,這些費用在我國要求,可能有困難。

主要能提出要求的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,這是大部分人都能理解的,尤其是長期連續的通姦行為,更是一種長期的精神折磨,要求損害賠償十分合理。

這種損害賠償,可以只向第三者請求或只向不忠的配偶請求,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與配偶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;而且不管你決定離婚與否都可以請求。

在外遇問題這麼嚴重的今天,了解法律、懂得主張權利,或許可以產生一些制約的作用,並達到某種程度的公義與平衡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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